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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4-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代理人(2011/三/82、2007/三/86)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意见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三、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比较内容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与法院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

诉讼行为的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既及于代表人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目的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本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诉讼地位

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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