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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贤柏律师曾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07    作者:110网律师
1     担任轰动安徽省的和县历阳镇陋室街两名按摩女被残杀一案被告人宋明平的辩护人,在众多证据材料中,敏锐发现被告人犯罪的违背常理之处,加以提取归纳,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行为表现,深刻剖析挖掘其犯罪根源,提出辩护意见,引起合议庭高度重视,将案件报经审判委员会慎重讨论研究,最终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
2、              接受当事人委托,成功代理巢湖闸复线改造工程所涉一百多亩林地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为林木种植户谈判取得经济利益一百多万元。
3、              接受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管理公司委托,成功代理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管理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准确指出案件焦点,所持观点被法庭采纳,判决全部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4、              接受委托,担任周某诉陆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承运人陆某(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判决承运人全额赔偿运输标的物损失的不利情况下,二审代理意见紧抓标的物特性、价值不同于一般标的物和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这两个焦点问题,代理意见被合议庭接受,调解结案,最终陆某只赔偿标的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
5、              为长达十八年户口不能落户的刑满释放人员胡某某代理申请户口落户,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协调,送达法律文书,力陈依据,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最终使当事人成功落户。
6、              接受当事人黄某某委托,远赴浙江金华成功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诉浙江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笔迹鉴定案),在众多材料中,细心梳理案件脉络,准确指出第一被告恶意重复冒领款项,转嫁责任于黄某某,在极为不利的审判环境下,严正指出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不应当对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的证据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其结论必然不真实,通过发问鉴定人,指出鉴定程序违法,当庭向审判人员表明,如不顾该案查明的事实,执意违法判案,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经一审、二审,最终黄某某不承担不当得利民事责任。
7、              接受刁某某(上诉人)委托,担任刁某某诉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代理人,在一审判决受害人自行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的不利情况下,二审庭审中面对对方出示的大量证明其无过错的医疗专业证据,紧抓鉴定意见书,向合议庭准确解读鉴定意见书中关键性陈述,确认医院的过错,进而指出在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自行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代理意见被采纳,二审依法改判。
接受刘某某委托,担任刘某某诉天安保险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人,针对被告抗辩称:因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并当庭出示省高院相关解释规定。代理意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法条立法的统一性、系统性出发,阐述其立法宗旨及原意,引起审判人员共鸣,最终获得支持,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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