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丈夫离婚时隐匿共同财产 女方依法权益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06    作者:110网律师
身为广东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先生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其妻子女士提出先生在诉讼前已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近日,济宁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先生也因转移隐匿财产而获得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女士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先生在海南省某地和广州市某区购买的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先生当庭对女士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予以否认。后经法院依法调查,查证原告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海南 省省某地的房屋;而在广州市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同时,被告女士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女士提出,先生银行账户中约300余万元已被其擅自转移。原告先生则表示这些大额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也包含公司的经济支出。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海南省的房屋,被告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先生曾予以否认。经法院查证该套房屋确实登记于原告先生名下,后原告先生表示该套房屋为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对原告先生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宝马轿车(价值约786余万元),由女士分得价值7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先生分得价值86余万元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