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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110网律师
    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管理,加上被组织人数众多,依靠单个人的行为很难完成,绝大多数卖淫犯罪都靠犯罪集团完成。在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往往有明确的分工,他们往往有特定的职责,例如,老板、经理、经理助理,领班、服务员、技师、收银、记账、保镖及打手等复杂的分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角色作用。
    组织卖淫罪对卖淫者卖淫活动直接安排、调度的,属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作用的从犯,从犯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论处。并且从犯的行为也是组织行为。即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管理、策划、指派,只不过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处于辅助地位。如果不是在对卖淫者直接管理、策划、调度,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或者为直接组织者招募、雇佣、运送卖淫者,为卖淫者安排住处,为组织者充当管账人、提供反调查信息的行为,则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老板、领班、直接管理人员一般为组织者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
   介绍者是指为卖淫者和嫖娼者引见、沟通、撮合提供媒介,致使卖淫活动在本无联系的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使嫖娼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组织者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者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控制,并在其中其组织作用的,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在组织他们卖淫的活动过程中其领导指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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