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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方面的问答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未公示或告知的内部管理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
先生来电咨询:李先生于20068月被招聘至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8118上午,李先生在上班时上网聊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规定,决定依据该规定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李先生说该规定他从未看见过,公司也未公示或告知过。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向诗标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其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
女士来电咨询:张女士于200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合同期内不得考研离开该单位,否则应向该单位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张女士离开单位是否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向诗标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种,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若张女士的用人单位未向她提供专项培训费,则用人单位不能约定张女士的服务期限,更不能收取违约金。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女士来电咨询:王女士在一家超市上班,超市为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向超市交服装押金500元,问该押金该不该交?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向诗标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物。因此该超市不得向王女士收取服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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