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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诉知识点:仲裁员与审判员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仲裁员和审判员是司法考试民诉考点之一,在其定义上就有明显差别。仲裁员是由行使仲裁权的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志愿人员;审判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法官。

仲裁员和审判员的职责都是解决争议,通过公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二者有原则区别:

一、主体的产生不同。

仲裁员是各家仲裁机构根据法定条件聘任的;审判员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

二、职权不同。

仲裁员是仲裁机构的志愿人员,其行的仲裁权限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授予的;审判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使的审判权是公权,是国家权力。

三、工作制度不同。

仲裁员一般为兼职;审判员则是专职的法官。仲裁员仲裁案件,依据《仲裁法》;审判员审理案件主要依据有关诉讼法。提交仲裁的案件,裁判权完全属于合议庭,仲裁委员会不能干涉;提交审判的案件。判决权一般属于合议庭,判决结果须经主管院长签发,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必须服从。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有原则区别,主要在主体的产生不同,职权不同,工作制度不同三个方面。仲裁员和审判员的职责都是解决争议,通过公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仲裁员一般为兼职;审判员则是专职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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