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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民法: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已经在本编第三章“物权变动”中作了叙述,此处不赘。强调三点:①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③根据《物权法》第226-228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权的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经过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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