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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三国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作为针对应用法律并对司法实践加以总结和升华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实际上已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渊源。虽然我国许多立法都含有国际私法的规定,但不少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具体和明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的同时,对其中的国际私法规定也作了大量的解释。比较重要的涉及国际私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

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桔的具体规定》

1986年8月14 8《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10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于问题的解答》(已随《涉外经济合同法》废止而失效)

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1年8月u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2年3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

1992年9月1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悔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1 年9月1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在我国,大量的司法解释存在表明,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必须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否则,就不可能知道我国国际私法实践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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