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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补偿金是否还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孙心远律师
王先生在某公司担任研究开发部主管职务。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王先生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在王先生离职后3个月内向王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元;同时又约定:若王先生违反约定在相关公司工作,须向企业支付违约金1万元,且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代表竞业禁止条款的无效。
王先生合同到期后,不愿意与公司续签。王先生在离开公司时,不愿意领取1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在离开公司1周后,就去了一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
  王先生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公司又该怎么办呢?
首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公司和王先生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拒绝受领补偿金的行为,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付款义务,并保留履行通知义务和王先生拒绝领取的证据。例如,挂号信回执、当面签收书证、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
其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力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包括书面通知王先生领取补偿金,通知应当优先送达经王先生确认的住所。无法确认实际住所的,可以送达王先生的户籍地。公司如果知道王先生的有效个人银行帐户,也可以直接将补偿金划入其个人帐号。在通知无法送达,也没有相应的银行帐户信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补偿以公证方式提存。
最后,如果王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应当调查搜集王先生违约的证据,包括社会保险证明、现场公证、电话录音、名片、业务资料等。一旦证据确凿,公司可以发函书面通知王先生及其新雇主违约和侵权的情况,并要求停止违约侵权的行为。
如果王先生和其新雇主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配合义务,公司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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