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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阳某子的父亲阳某父1990年死后,母亲盛某母于1992年改嫁到河北,阳某子随母亲到河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临桂迁往了河北邯郸,但并未在邯郸取得承包地。2012年,西城水厂迁建项目征用了阳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20万元,该款被阳某父的兄弟阳华兄全部领取。原告阳某子和母亲盛某母得知此事后,要求阳华兄给予阳某父的那部分应该征地款,阳华兄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河北邯郸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阳某子和母亲2012年诉至法院要求阳华兄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河北邯郸,但是并未在邯郸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到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阳某父作为阳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盛某母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西城水厂征用阳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征地费、奖励费、清丧费三项共计人民币20万元给阳家。因此,原告阳某子与盛某母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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