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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债务担保能用家庭财产偿付吗?
发布日期:2014-04-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刘某因赊销我的货物,由王某提供了3万元货款进行担保。后来刘某、王某都下落不明。我认为该担保债务发生在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便找到王某的妻子让其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我决定诉请法院责令王某妻子还款。请问,丈夫的债务担保能用家庭财产赔偿?
 


 
回答:
你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王某的担保行为并非其夫妻的共同意思,并且担保行为不是为了王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其丈夫的债务担保不能用家庭财产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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