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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对《刑法》第12条中规定的“当时法律”如何理解的
发布日期:2014-04-01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规则】
        《刑法》第12条中规定的“当时的法律”只能理解和限定为“行为时的法律”,不能将犯罪结果发生之时的法律作为选择适用的依据。不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理解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诉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嫩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刑,分别作出裁判;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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