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我还能主张赡养费吗?
请问:我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1981年7月时我从老家抱养了一个女孩儿作为养女,当时他刚三个月,取名叫张盼盼。经过我和妻子的精心照顾,他渐渐长大成人,但是自从他知道生事之后,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他年满18岁时我们通过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现在我已下岗,妻子又重病在床,无经济来源,现在张盼盼已经结婚,生活宽裕。请问,我们还能向她主张赡养费吗?
回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仍应当给付生活费。虽然你们和张盼盼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已经解除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张盼盼一直与你们共同生活并由你们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在你们已下岗,妻子又重病在床,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因此你们可以通过法院向张盼盼主张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