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案情简介】
1969年,何某甲,7岁时被何某、林己夫妇收养,此后一直与养父母一起生活。林某、林戊均系林己的弟弟。2005年3月,何某去世。2007年4月,林戊在未征得何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林己接至其家中,当日林己突然去世。在林己去世后,何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林己生前遗留的某房屋一套。但在2009年11月,朝阳区公证处告知何某甲说,林某、林戊持有林己生前给他们的“代书遗嘱”。林某、林戊声称其才是林己遗产的继承人。但何某甲认为林某、林戊向公证机关出具的“代书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违背了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是林己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林己所立之“代书遗嘱”无效。
被告林某、林戊辩称:首先,林己、何某生前没有收养过何某甲,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未确定,何某甲也未对林己、何某尽赡养义务,故何某甲不是适格原告;其次,本案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形式要件,应当有效。
法院经审理判定:被继承人林己于2007年3月27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内容上来看,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属无效遗嘱。
【广州朱俊凯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何某甲是何某、林己夫妇的养女
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查明事实可知,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何某甲是何某、林己夫妇的养女,故何某甲是何某、林己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系何某、林己夫妇的共同财产。因何某生前没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何某的份额应当由何某甲、林己予以继承。
二、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涉案代书遗嘱落款处虽有遗嘱人林己的捺印和人名章,但并没有林己的亲笔签名;且根据单位的证明,2007年3月9日该单位给林戊出具国信公证处的证明时,林戊即出示了涉案遗嘱,但该遗嘱的落款日期显示2007年3月27日;综上,涉案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所以,涉案代书遗嘱无效。林己去世后,何某甲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