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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离婚协议千万不能大意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起草离婚协议千万不能大意
 
宁波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离婚率近年来节节攀升。在这些离婚的夫妻当中,绝大部分都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而不愿对薄公堂。因此,离婚协议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可惜的是,这些协议离婚的夫妻离婚前很少咨询律师,付费聘用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的就更少了。很多都是在百度上搜索,东拼西凑弄一个离婚协议,以致为将来埋下隐患。
下面笔者就结合两个案例简要谈一下起草离婚协议要注意的事项。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承担方式对债权人不一定有效。
王先生和杨女士于2013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其共同对董某所负的50万元债务由王先生偿还,同时,作为条件,杨女士放弃对共有房产的权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杨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将房产变更至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此后将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80余万。债权人董某闻讯后找上门来,要求王先生和杨女士偿还债务,杨女士辩称,该债务应由王先生单独偿还,原因是离婚时双方已就该债务的偿还方式达成了协议。对此,董先生不认可,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和杨女士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王、杨二人共同偿还董某债务。
分析:合同效力有对内对外之分。王先生与杨女士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对董某的债务承担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他们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如果相关条款未经董某认可,则对董某是无效的。作为债权人,董某仍有权要求王、杨二人共同偿还债务,申请法院查封双方的财产,包括当初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该房产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无剩余,仍可继续执行两人其余财产。
律师建议:离婚协议涉及到对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应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可另行制作三方协议。否则,应该设计制裁条款或采用其他方式,比如在本案中,杨女士可要求王先生在清偿董某债务后再变更房屋产权人,这样,王先生未经杨女士同意,无法办理抵押手续,将来一旦被诉也可以变卖该房产用来偿债。
二、对户口的迁移应有明确约定,并增加制裁条款
董先生是宁波某区某村人,刘女士是四川人,婚后,刘女士将户口迁入董先生户口。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未对户口迁移问题作约定。离婚后,刘女士一直未将户口迁出。2011年,董先生再婚,但由于刘女士一直拒绝将户口迁出,董先生现任妻子李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一来,李某不愿意跟刘女士共用一个户口,另一方面,在办理的手续上也遇到障碍。刘女士在户口上注名与户主的关系是配偶,如果李某迁入,那关系将如何叙述?事情一直拖到2013年,董某所在村面临拆迁。按当地的拆迁政策,拆迁权益与户口密切相关,董先生焦急万分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对董先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人认为,董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将刘女士的户口迁出,但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难以立案,问题在于案由不明:刘女士的行为是侵权吗?如果是侵权,又是侵犯谁的什么权益?也有人认为,董先生可以要求公安户籍部门将刘女士的户口强行迁出,但公安机关也往往以这种情形不符合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而拒绝。
律师建议:离婚协议应对户口迁移作出明确的时间限定,并增加制裁条款,这样能更好的督促一方尽快将户口迁出。
以上是笔者针对离婚协议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简单举两个例子。就笔者接受的咨询及办理的案件来看,与离婚协议相关的纠纷不少,问题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财产的;有些是涉及到子女探视、抚养费支付的等等。因此,笔者建议,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咨询律师,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债权债务较复杂,最好委托律师起草,以免为将来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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