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 副本 (4)
第二十八条 各保监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按照《保险法》及《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2.董事长声明书 3.交强险损益表 4.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 5.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 6.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区分部) 7.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