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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民法笔记:专利权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专利权经合法受让后,受让人就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4、外国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有互相允许对方国民在本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其所在国的法律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专利法上的同等待遇,则其可享受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此种情况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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