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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公布敲诈勒索、诈骗、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原标题:我省出台数额认定“新标准”  10月23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对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也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之前,我省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有较大增长,作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上述三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省高院最新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之前,此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以2000元、2万元为起点。
  对于诈骗犯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此前标准分别是以3000元、4万元为起点。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此前标准分别是以2万元、15万元为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此前标准分别是以8000元、5万元为起点。
  据悉,这三个罪名数额认定标准即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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