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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又反悔的情况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3-29    作者:杨统河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724日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一、只要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双方就不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应当视为民事主体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其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二、对于民事违约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是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对于自救行为在我国法律当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根据法益平衡的原则,自救行为方法之正当性必须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也就是说,自救行为不得超过保护请求权所必须的程度。
三、对于违约或者自救行为的异议,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民事诉讼。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已经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民事案件受理,故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也属民事争议已经不再属行政权力范围,故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任何一方认为对方违约或者认为对方的自救行为侵权,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统河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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