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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能否产生相互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你好,我是鼓楼社区居民,无业。我丈夫是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我们20056月结婚,婚后,我与丈夫和他的家人之间存在矛盾,一直未回家居住。20061月我生了一女孩,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丈夫对我的生活从未照顾过,我也无家可归。我想与丈夫离婚,请问我能否要求丈夫支付我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幼儿生活用品、交通费及生产以后每月生活费?
                                                
 
 
回答:
你好,根据你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该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及是否共同生活等的影响,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不过,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法律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根据你的情况,你无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情理之中,而你的丈夫在你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照顾义务,故你可以要求他承担扶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扶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及与生活、医疗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无固定收入,因生产不好找工作导致其无生活来源,且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强营养,所以你可以要求你的丈夫支付生活费、营养费。因生产住院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费用及交通费,均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上述费用你丈夫也应承担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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