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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破产申请和受理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

(1)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②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③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3)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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