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交叉要约(后一要约到达时)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知识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摁手印的,等同签字或者盖章。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