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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的问题,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犯罪人都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

(一)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的人都属既遂;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二)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1.比较简单的:全体共犯一致中止,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比较复杂的:部分共犯中止。分两种情况:

(1)简单共犯的场合: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的场合:

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应当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进行了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其二,就实行犯而言: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复杂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由实行犯决定的,只要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帮助犯、教唆犯不定中止,帮助犯、教唆犯应当定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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