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经济法笔记: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严格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不问主观是否有过错。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招其害。
3、民事诉讼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
污染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和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即要承担责任。
4、举证责任倒置:
排污企业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受害人就损害事实提供基本的证据来支持。
5、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