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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朋友车辆致伤还能要求孙某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201310月,我到县城购物,在准备回家时正巧遇到朋友孙某开车,我便请求搭便车回家,孙某表示同意,可是在途中,孙某的车与郑某的车相撞致我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郑某负同等责任,我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郑某对所应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孙某却以我无偿乘车拒不赔偿。请问,无偿搭乘朋友车辆致伤我还能要求孙某赔偿吗?
 
 
 
蒋中同志: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称为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因为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处于巧合或者刚好顺路。同时,同乘者需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若未经同意而搭车者,则不构成好意同乘。
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就应按该条的规定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就说明驾驶员对驾驶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孙某与郑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孙某未尽到对驾驶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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