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3-07-20
具体标准:第六节 盗窃罪
对盗窃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一般盗窃,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普通盗窃
1.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不满34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34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34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每增加55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每增加95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10万元以上,每增加30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二)入户盗窃
1.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者1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16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16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每增加2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1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每增加4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5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5万元以上,每增加15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扒窃
1.数额达到800元以上不满1300元,或者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13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1300元以上不满8000元,每增加23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80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每增加38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4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4万元以上,每增加12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