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概述
(撰稿人:陈波,2012.3.6)
一、被扶养人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我国法律排除了事实扶养关系的类型,严格采用法定扶养人的概念。
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养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被扶养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
(2)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
(3)胎儿是否应包括在被扶养人范围之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有利于保护第二代的健康成长,且又为立法通例,在实践中应当将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之内,具体的赔偿,可从其出生之后给付。
(4)被扶养人不应当包括有扶养期待权的权利人
国外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被扶养人。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1、计算标准
原则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根据扶养人的情况来确定。即一般情况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具体而言:如果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如果扶养人住所地在农村的,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在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其提供充分证明其在该地有长期或稳定居住、生活的证据后依法认定,严格适用农转城的计算标准。
2、计算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司法实务中,计算未成年人的年限需具体到月数,成年人的年限可按年计算。
3、赔偿总额限制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兄弟姐妹人数、夫妻份额,且在被扶养人人数较多时,各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总和不能超过当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但实务操作中,对赔偿额的限制并没有引起律师、法官的重视,在诉讼请求及判决书中,均未有此方面的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