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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商法笔记: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对于证券业协会知识点,侧重考查证券业协会的概念、地位以及证券业协会的特点两个方面。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和地位

在国外,证券业协会的称谓较多。美国称证券商协会,日本称证券业协会,英国类似机构较多,称谓也较为繁杂。我国《证券法》采取“证券业协会”的称谓,并在第162条中将其定义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现已设立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一般属性。在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具体形态。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 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基本类型。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会员而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组织。证券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属性:(1)证券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会员对证券业协会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2)证券业协会是由具有特定资格的会员所组成,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社团”,属于人的组合,而非财产集合。(3)证券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对协会会员提供有关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不得从事营业性或经营性活动,收取的费用和收入不得向会员进行分配。证券业协会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名称使用、登记事项、章程、资产及财务制度等,均作有规定。

二、与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相比,证券业协会同时具有如下特点:

1、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专业性协会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 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根据该宗旨,凡是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 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可见,证券业协会是由证券业内专业机构参加的专业性协会组织,其他专业团体或个人也可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依照目前证券业协会的会员情况,主要会员都是证券经营机构,非证券经营机构数量很少。

2、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证券业协会是会员自愿设立并规范会员行为的组织。作为自律性组织是与国家监管相对应的。在国外法中,自律性组织通常包括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两种组织,我国《证券法》仅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却发挥着调整证券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证券业协会要通过自身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及会员相互之间关系,督促和监督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 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会员,可依据章程作出纪律处分。借此,证券业协会可以督促会员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相关营业及社会活动,维护证券市场和有序进行。

3、证券业协会是法定组织

证券业协会具有自律性组织的职能;发挥着其他组织或者团体所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设置证券业协会确属必要。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组织,有多方面表现。首先,证券业协会属于必设社会团体,我国《证券法》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法律规定的自律性组织,显然应属于必设机构; 其次,会员人会具有强制性,也即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不存在非会员的证券公司,这也体现出证券业协会组成上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第三,证券业协会的 职责具有法定性。《证券法》第164条详细列举了证券业协会的七项主要职责,并可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在证券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等问题上,现行法律也作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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