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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返还原物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5】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6】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概念辨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VS【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以下不同:①请求权人不同。前者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②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被请求人是否无权占有人不是问题的关键(有时候,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当然是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④功能与效力不同。物权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②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研习】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5题)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考点】BC

【真题研习】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14题)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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