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司考宪法笔记:人大代表的选举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1.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

3.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4.香港应选十一届人大代表36名,澳门12名。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额。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1.台湾省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选出。

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了差异,我国在保持者其资本主义生产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的情况下,享有广泛的政治自治,选举制度的产生也更有利于我国的统一和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