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宪法笔记:人大代表的选举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1.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
3.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4.香港应选十一届人大代表36名,澳门12名。
5.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额。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1.台湾省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选出。
2.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了差异,我国在保持者其资本主义生产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的情况下,享有广泛的政治自治,选举制度的产生也更有利于我国的统一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