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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漏志华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于2013年5月份以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发生的盗窃行为,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1、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大”,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2、盗窃数额在8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为“数额巨大”,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量刑;
  3、盗窃数额在400000元以上的,“数额为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量刑。
  同时,对于盗窃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希望以上的参考资料能帮到你,本律师已经处理过多起该类刑事案件,欢迎电话联系,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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