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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军人的妻子,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丈夫朱某是外省部队的一名现役士官,我们结婚以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我想向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请问,作为军人的妻子,我该向何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你是非军人,朱某系非文职军人,你可以向你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也是军人,你可以向朱某住所地或朱某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法律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如果朱某不同意离婚,你的离婚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除非朱某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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