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拥有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
钱女士的丈夫郭某是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他拥有这家公司50%的股权。双方结婚多年,感情一般,郭某的事业越来越大,由于小三的闯入,夫妻双方的感情却越来越不好。最近,郭某与妻子协商离婚,但在处理财产方面分歧很大。郭某认为企业虽是婚后办的,但是自己和其他几位股东经过十几年拼搏做大做强的,与妻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同意均分现有的四套住房、车辆和存款,不同意分割公司股权。妻子钱女士认为,自己虽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结婚这么多年,在家照看老小付出了很多,应该平分包括郭某名下的股权在内的全部夫妻财产。因协商不成,钱女士起诉到广州某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四套房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钱女士所有,存款归郭某所有。鉴于其他股东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20%的股权,法院判决郭某再支付1250万元给钱女士。
朱律师分析:
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或以一方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公司股权,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该股权转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钱女士可要求对郭某目前在公司中2500万元股权的收益进行分割。
配偶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上应以双方和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可经法院判决分割,判决一方持有股权并对另一方以评估折价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原为夫妻二人公司,可直接将公司股权判决分割归双方当事人所有,然后一方在不愿共同经营公司时,再按《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
律师建议:
1 离婚时现金一定要保留证据,比如要有证据证明现金有多少,存现金的银行账号,或者存折, 理财账号等相关信息。
2 公司股份等公司财产要防范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把公司做空,比如本案中如果郭某等把公司连续几年把公司做成亏损,那么公司的50%的股权的价值就不值2500万元,甚至价值为零。这样将严重损害钱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