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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复习:罗马私法的物法
发布日期:2014-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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