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违章建筑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甲发展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乙镇总公司
2000年5月,甲发展公司、乙镇总公司签署《转让办公楼及土地合同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乙镇总公司46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4587平方米,转让价1000万元,转让期限自2000年5月15日至2040年5月14日,共40年;甲发展公司按照第四类建筑企业收费标准,承接乙镇总公司制定工程,以工程款折价转让价格;承接工程应自乙镇总公司交付图纸之日起1年内完成,甲发展公司如未能在1年内完成指定工程,需支付乙镇总公司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可以完成工程折价,如未能在两年内完成制定工程,如未在两年内完成指定工程,违约金为200万元,并由乙镇总公司收回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000年11月,乙镇总公司制定甲发展公司承接镇政府办公大楼工程(以下简称“镇政府工程”),并将图纸交付甲发展公司。随后,甲发展公司将镇政府工程转包给其他建筑企业施工。在未办理用地及施工审批情况下,甲发展公司在受让地块内自行新建建筑物。
两年多建设,镇政府未完工。2002年双方进行核算发生矛盾。甲公司称乙方没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及用地批文,无权签署转让协议,转让无效,要求乙镇总公司赔偿。乙方成甲擅自转包工程,切未按期完成,严重违反协议,此外还在受让土地上新建违章建筑,私毁山林,造成乙镇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乙镇总公司未取得转让协议中规定的相关证明,不具有装让主体资格,故转让协议无效。甲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乙用于违章建筑,故不予认可。对于乙镇总公司反诉甲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对违章建筑造价各自负担一半。由于转让协议无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转让协议无效;二、乙镇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甲发展公司支付1831057元;三,驳回乙镇总公司的反诉请求。
双方不服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乙镇总公司未办理相关证明,擅自转让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甲发展公司未经政府批准修建违章建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应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双方如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直接对此处理不妥,应予纠正。故最后撤销原判,乙镇总公司向甲发展公司支付927204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聚焦在违章建筑上。通常来讲,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三类:意识违反土地利用管制,二是违反城乡规划,三是违反施工管理。鉴于乡镇规划,尤其是村庄规划起步较晚,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大多表现为违反土地利用管制;在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更多表现为违反城市规划和施工管理;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筑规则各种形态兼备。鉴于违章建筑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范,本身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就建筑是否违章主动进行认定,更无权直接作出处理,只有当行政机关明确处理意见后,法院才能依据事实作出裁判,因此本案二审法院的认定完全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