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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扣押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前不久,我运送石油液化气的罐车在道路上被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质监局)执法人员拦下检查。质监局于同日作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封存)决定书》,以我“购进液化石油气使用的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均无准驾证和押运证、涉嫌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未引用条款),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进行异地登记(封存),期限为1个月,并以“无准驾证及押运员证驾驶液化气槽车”同一理由,分别暂扣我人民币3000元和2000元,并出具了《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请问:质监局的登记(封存)和暂扣人民币的行为是否合法?


 
回答:
我们认为,质监局的登记(封存)和暂扣人民币的行为不具有不合法性。首先,对液化气罐车进行登记(封存)不符合法定条件。质监局在登记(封存)决定书中,适用的依据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了调查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也可以依据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里,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显然,质监局登记(封存)的汽车罐车不存在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其次,登记(封存)的期限1个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质监局在决定书中对汽车罐车作出登记(封存)的期限1个月,违反了登记保存证据期限的规定。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依据没有到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规范错误。质监局作出的登记(封存)决定书,只适用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程序规定》,没有适用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最后,质监局收取5000元暂扣款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质监局向你收取5000元暂扣款行为的性质属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收缴罚款。而且,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因此,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自行收受你暂扣款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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