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情]
1995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0万元,首付款3万元,银行贷款7万元。1995年8月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05年5月还清银行所有贷款。2006年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卖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价值29万元。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以结婚等手段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
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本案中,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王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李某是否能因婚后共同还贷行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我们来看一下上述所说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本案中,房屋是开发商所建,故李某不能因原始取得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房屋的继受取的,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即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而李某并未具有上述几种法律行为或事件,故李某不能依次理论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应为王某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对李某婚后参与偿还购房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某,但其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7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李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王某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李某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这笔债务的存在,李某王某二人将存在7万元的财产,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王某给付李某7万元的一半即35000元。
三、对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以上范畴,笔者认为该部分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王某所有,王某同时应给付李某婚后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即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