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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投资的“公司”离婚时的处理 】
发布日期:2014-03-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实践中,公民投资经营的“公司”,一般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经营模式,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和《婚姻法》等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时,关于“股份的分割”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夫妻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模式经营的公司中的股份的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一方以合伙企业模式经营的“公司”中的股份的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一方以独资企业模式经营的“公司”的离婚时的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注销清算,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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