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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能力负担婚前所购的房屋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3-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离婚时没有能力负担婚前所购的房屋怎么办?

  问:我和丈夫结婚七年了,在婚前我丈夫自己买了一套房子,支付了首付款,婚后我们共同偿还贷款。现在我们因为感情问题想要离婚。我丈夫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濒临破产,我们的贷款每月要还1万多元,我丈夫没有能力负担。我每个月的固定收入很高,负担贷款没有任何问题。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这个房子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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