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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精讲:产品质量法
发布日期:2014-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经济法精讲:产品质量法。

1 产品瑕疵的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 责任承担的表现形式:修理、更换、退货

3 责任承担主体:销售者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精讲考点二 产品责任

1 产品责任的特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其它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2年,1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

2 产品责任的免则事由: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求偿主体:

求偿权的主体是受害人,不一定是直接缺陷产品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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