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注重法律实务及实践技巧的运用。既考虑案情实际情况,又充分结合当今我国社会现实,合法地巧用法律计谋和诉讼技巧,满足客户对法律服务高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从法官审案的角度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体会:从经办的几百件形形色色的案件当中,善于积累经验,从每一件疑难案当中寻找其突破口,从每一件疑难案中的模糊点探究其真实面目,寻找生机,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而达到反败为胜。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务内容: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审判阶段: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一审、二审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为被告人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