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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对象疑难问题研究---违禁品
发布日期:2014-03-13    作者:110网律师
1、违禁品成为财产犯罪对象的理论探讨
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私人生产、购买、持有、运输的物品,如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伪造的货币、赃款赃物、淫秽物品等。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将盗窃、抢劫违禁品的行为放在侵犯财产罪中研究,司法解释基本上也依其行为性质分别定罪量刑。违禁品能否成为财产侵害对象,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1、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枪支弹药、鸦片烟毒、淫书淫画等违禁品,均属于所有物,所以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侵害对象。”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违禁品完全具有民法上财产的所有权属性,属于完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及经济属性。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民法上的财产的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是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三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这三个特点,有异议的是第三个特点,违禁品的所有人在理论上来讲,不管其拥有者、控制者是任何个人或者法人,但是真正的所有人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所以,不论在何种场合下,违禁品都是属于国家的,任何人的侵犯都是不法的,包括抢劫、盗窃、诈骗等各种不法行为。另外,毒品属于违禁品,毒品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医疗等功效,特定的人或单位如医院、科研机构,经国家法律法规许可,可以对该类物品进行生产、运输、管理或使用,由于在这种情形下该类物品能体现为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权关系,他人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该类物品,显然侵犯了相应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自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其次,所有的违禁品都具有经济价值的。有观点主张某些违禁品本身是没有任何的经济价值,比如假币,对于假币,国家有权没收,对于国家来说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的,只能当成废纸销毁,因此不属于财产的范畴的。按照此观点,因为违禁品不具备经济价值,所以不属于财物的范围,自然而然就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是此观点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一点,以假币为例,假币对于普通民众和国家而言确实没有任何经济价值,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如果行为人积极主动的抢劫假币,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能通过运输、出售或者使用这些假币获取经济利益,假币所能带来的利益就是其价值的体现,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就有利可图,盗窃、抢劫假币恰恰的最终经济目的,二者为密不可分的行为,不能将二者割裂来看。当然,如果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则宜以相关的货币犯罪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并不是所有的违禁品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比如,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类违禁品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由于这些物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就不仅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因此被规定在性质更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在已经规定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情况下,这些违禁品显然不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1.2、否定说
该学说则认为,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财物都有一定的所有权,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的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所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不具有财物性,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即使对夺取违禁品的行为本身不治罪,对夺取之后非法持有、利用的行为,往往是可以按照有关罪名定罪处罚的。例如,盗窃毒品之后非法持有者,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毒品后予以销售者,可以定贩卖毒品罪。但是,按这些罪名来处罚行为者,并不意味着是对原来持有违禁品者的持有权(占有权)、所有权的保护,也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是侵犯了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其他的犯罪。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违禁品不具备财物的一般特征,通常刑法理论认为,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必须能够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由于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违禁品,一般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原则上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采取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取得这类物品,虽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但却不宜认定为侵犯财产罪类的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规定表明,国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财物予以没收之前,不能认定国家就当然的取得了违禁品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能认为该违禁品体现为一种财产所有权关系。
其次,侵犯的客体不是财产权,财产犯罪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由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一般情况下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采用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手段取得违禁品的,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却不宜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具体犯罪。以刑罚手段处罚这类行为所要保护的并非是财产所有权关系,而是其他社会关系。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所侵害或威胁到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正因为侵犯的客体不是财产权,刑法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例如抢夺、抢劫、诈骗、盗窃毒品的行为和其他涉毒犯罪一样,实际上侵害或威胁的客体(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抢夺、盗窃淫秽物品的行为,和其他涉“黄”犯罪一样,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等。因此,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违禁品的行为不符合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要件,因此将其认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不合理的。
再次,将违禁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有类推定罪之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禁止类推适用或类推解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如果对法律的解释超出了“词语可能含义”,就认定为对法律的类推解释。将抢劫、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行为按侵犯财产罪处理,实际上是将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解释为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在刑法上的财产不同与民法上的财产,财物必须能体现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并能以经济价值衡量,否则难以作为刑法上的财物。这也是为何我国刑法把犯罪财物的数额、金额等作为最主要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按情节轻重量刑。”实际上从侧面否定了毒品、淫秽物品等的财物属性,也即否定了违禁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
1.3、区别对待说
该说认为,违禁品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已就取得违禁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已规定了盗窃、抢夺、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罪名的情况下,枪支弹药显然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至于对未规定相应罪名的其他违禁品,则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我国刑法关于违禁品的若干规定
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分别规定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将放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类罪中);而没有分别规定为盗窃、抢夺、抢劫罪(将其放在侵犯财产罪中),说明盗窃、抢劫、抢夺违禁品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犯财产罪,刑法更多的是从该类行为及违禁品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进行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第7条第1款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2款中明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盗抢毒品应依其行为性质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和抢劫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盗、抢违禁品的行为必然构成侵犯财产罪;盗、抢违禁品行为的保护客体并不必然表现为财产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违禁品已被立法者纳入特定罪名,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这些违禁品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不再以财产罪论处;除此之外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部分违禁品则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如甲以恶害胁迫乙,取得乙的海洛因,由于对于海洛因不存在返还与收归国有的问题,故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销毁海洛因;乙对海洛因的占有,就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甲的胁迫行为侵犯了乙对海洛因的占有,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毒品也就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
3、非法占有违禁品行为的定罪标准
3.1、违禁品的财产性
对于违禁品,刑法学界一般都认为,违禁品可以成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侵犯违禁品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没收违禁品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违禁品也是刑法上的财物。
笔者认为违禁品,虽然作为财物有其特殊性,但不可否认其依然是一种财物,仍具有经济价值等财产犯罪对象所具有的共性特征,因而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具体而言,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以下理由:(1)司法解释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违禁品可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持肯定态度。该《解释》第 5条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违禁品属于财物的一种。违禁品本身也是财物,只不过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成为一种特殊的财物。违禁品虽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持有或流通,但事实上,“地下流通”是很难禁绝的。法律越禁,利润越高,在利润原则的驱动下,违禁品的制造、贩卖已在我国泛滥成灾。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禁品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黑色”的商品,并具有经济价值,犯罪分子在盗窃这类物品后通过贩卖,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3)违禁品虽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但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窃取他人非法持有的物品。违禁品虽然是违法物,但不等于非所有物,仍有合法的所有人。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禁品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因此,盗窃违禁品与盗窃非法所得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假币等违禁品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通过刑法予以规制。违禁品也是刑法上的财物,对违禁品的处理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违禁品,民法上虽然不承认所有人拥有所有权,虽然禁止个人持有违禁品,但是,法律同样保护这样一种占有关系,法律对违禁品占有关系的保护,就像法律对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的保护一样。虽然行为人对这些物品无法享有所有权,但是,对这些物品需要由特定的人,通过法定的程序处理,而不允许其他人再次通过犯罪手段侵犯该占有关系。因此,违禁品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3.2、违禁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违禁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违禁品能成为财产犯罪罪的对象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对于某些特定的违禁品,因刑法已作出排除性专门规定,就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对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的行为,就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其次,以正确认定罪名。依照我国法律,侵犯某些违禁品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还有一些违禁品,对夺取该违禁品本身的行为不规定为罪,但对夺取之后的非法持有、利用等行为,可以按照有关罪名定罪处罚,如盗窃毒品罪之后的非法持有,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毒品后予以销售的,可以定贩卖毒品罪。法律所保护的不是所有者对违禁品的“所有权”,而是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如果对盗窃毒品、淫秽物品、假币等违禁品的行为本身不治罪,行为人盗窃违禁物品后往往基于其他犯罪目的,实施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此也可以按有关罪名定罪处罚,例如,盗窃毒品后非法持有的,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毒品后予以贩卖的,可以定贩卖毒品罪;当然,如前所述,经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医院、科研机构,可以对毒品等违禁品进行生产、运输、管理或使用,他人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该类物品的,对此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淫秽物品后予以贩卖牟利的,可以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淫秽物品后予以传播的,可以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盗窃淫秽物品后,非营利性的将他人组织起来播放的,可以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行为人盗窃假币后出售或运输的,则可能构成出售假币罪,盗窃后持有或使用的,可以定持有或使用假币罪。
再次,准确认定情节轻重。按侵犯财产犯罪违禁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因为不计数额,只看情节,故准确把握犯罪情节,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前提。违禁品因为是禁止流通物,虽有黑市价格,但很难认定盗窃数额。虽然违禁品的社会危害性是非物质性的,但具体盗窃、抢劫违禁品具体数量的大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严重程度。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和具体量刑时,应将侵犯违禁品的数量作为一个重要的客观标准来掌握。具体操作上可参照与具体违禁品相关的刑事特别法规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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