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监居变更为逮捕
发布日期:2014-03-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三)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四)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