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精讲:保险业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② 限制业务范围; ③ 限制向股东分红; ④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⑤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⑥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⑦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⑧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⑨ 限制商业性广告; ⑩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