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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精讲:保险业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精讲:保险业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② 限制业务范围;

③ 限制向股东分红;

④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⑤ 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⑥ 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⑦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⑧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⑨ 限制商业性广告;

⑩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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