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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控辩双方举示物证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控辩双方举示物证等其他证据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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