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计发标准 | 发放单位 | 备注 |
医疗费用 (挂号、治疗、医药、住院等费用) |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治疗者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食宿费用 | 因工负或患职业病住院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者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住院伙食补助每日30元,营养费15元) |
康复新治疗费 |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null |
残疾辅助器具费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 |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者 |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 (12个月+12个月)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单位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 | 规定不明确,以具体协商为准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完全不能 50% 大部分不能 40% 部分不能 3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 残 津 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1、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第2款 2、《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一次性领取。 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具体为 45岁以下: 180个月; 45至49岁:156个月; 50至54岁:132个月; 55至59岁:108个月; 60至64岁:84个月; 65岁以上: 60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 工伤 医疗 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1、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诉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
六级伤残 | 14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伤残 | 12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伤残 | 10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伤残 | 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伤残 | 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 伤残 就业 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5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六级伤残 | 4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七级伤残 | 3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八级伤残 | 2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九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十级伤残 | 6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丧葬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工死亡者 |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1、按月支付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2、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3、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者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