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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审理
发布日期:2014-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但是,并不能排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选择书面方式以外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申请答复程序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部门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阅材料
  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四)证据收集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五)撤回申请
  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
  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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