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界定?
当事人陈先生咨询律师事务所,他两年前曾因一次出轨行为,被妻子要求立下一个夫妻财产的协议,将来如果离婚,全部财产归妻子所有。两年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取得全部财产。陈先生想知道,该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诉讼,会怎样分割财产。
律师解释,其实陈先生与妻子签订的这个协议,是一个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性质的协议。这样的离婚财产协议,在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都是不生效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都需要重新达成协议。这与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属于不同的情形。
所以,如果起诉离婚,法院并不会按照这个协议来判决分割财产。但考虑到协议上陈先生对出轨事实的自认,可能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对妻子一方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