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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清末法律改革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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