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变为城镇人口,政府对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现金补偿,即农转非安置费;另一种是安排工作,每月领取工资收入。那么,离婚时,农转非安置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像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平均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原为夫妻,离婚前,甲、乙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甲放弃安排就业机会,于2011年12月领取农转非安置费7万元;乙则选择安排就业,每月有工资收入,故未获得安置费。后于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仅对孩子抚养、家具电器和保险单的分割达成协议,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现甲、乙就这7万元农转非安置费的分割存有异议,甲认为这笔钱是政府对自己的补偿,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乙辩称,农转非安置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
【审判结果】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选择了一次性现金补偿,获得7万元安置费。乙则选择了安排工作,每月领取工资。农转非安置费,应以自安置费发放之日至夫妻婚姻关系结束之日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款于2011年12月发放,而原被告于2012年3月离婚,期限不足一年,故本院认为此款不宜再分割,应归原告所有。
【律师评析】
政府对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现金补偿,即农转非安置费;另一种是安排工作,每月领取工资收入。那么,离婚时,农转非安置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样分割?
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选择安排工作,每月领取工资收入,该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没有选择安排工作,而是选择一次性现金补偿,是否能笼统地认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呢?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若认定是个人财产,对于选择安排工作的一方显失公平;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该笔款项时间不长就离婚,对于取得该笔款项的一方也显失公平。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转非安置费,应以自安置费发放之日至夫妻婚姻关系结束之日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才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既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对双方都公平合理。故不可简单地对“农转非安置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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